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戴河新区分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公示

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依据: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征收方式: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人微信扫码或转账等方式缴款

收费主体: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戴河新区分局

收费范围:凡在新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

收费对象:凡在新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或个人

收费标准:设区市住宅148/平方米,非住宅97/平方米收费计费单位:/平方米

减免规定:

1.免征配套费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之附件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5)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国务院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6)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53号));

(7)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8)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9)对用于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及依法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复函》(冀财非税函[2022]6号);

(10)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2.减征配套费项目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3.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之附件2《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监督举报电话:0335-359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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