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北 省 物 价 局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4〕57号
省教育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如下:
一、普通话测试收费标准
1、各大中专院校(包括职业中学)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的学生及外国留学生普通话测试费用每人次25元。
2、教师(含学校、幼儿园的行政管理人员)、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部门确定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社会其他自愿接受测试的人员普通话测试费每人次50元。
3、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
二、普通话测试收费收入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在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入3日内,应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已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在取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入3日内,应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注明预算级次,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国家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收取上述两项收费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
2004年12月9日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160号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规定,现将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不超过50元,具体标准由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费用支出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
二、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本5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