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秦资规(北新)罚决字〔2026〕第0001号
当事人:秦皇岛茂禾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MA0CKC4J0K
地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渔田假日生活区22栋104号
经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戴河新区分局立案调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于2024年3月5日在大韩庄村的土地上建设长颈鹿笼舍。经测绘,该地块东侧和南侧是渔田小镇项目区,西侧是滨海新大道,北侧是大韩庄村,地块面积为351.43平方米,地类为水浇地,符合《昌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目前,你公司建设的长颈鹿笼舍面积351.43平方米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秦皇岛茂禾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关于长颈鹿笼舍建设项目地类情况的说明;8、关于长颈鹿笼舍建设项目的国土空间规划情况说明;9、冀政转征函[2023]1093号,地块批准范围图。
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大韩庄村的土地上建设长颈鹿笼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已于2026年5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资规(北新)罚知字〔2026〕第0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资规(北新)罚听字〔2026〕第000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也未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该案具备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项“非法占用耕地,积极配合整改”的裁量基准,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捌佰元(¥800.00)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1.4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51.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以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壹仟壹佰肆拾肆元整(¥281144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351.43平方米团林林场土地;将被没收的土地(351.43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接收部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伟崴、李拥军
电 话:0335-3590226
地 址: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