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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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等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在消防监督范围。

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范围: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①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④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⑤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工作流程

1、申请人到消防机构服务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采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如实填写或打印,加盖公章,不得涂改。

2、申请人(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提交相关资料。

3、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其它工程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四、申报材料

(一)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1、一般要求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应提供工商预核名通知书,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③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④消防设计文件(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⑤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两类工程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机构审查结论;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特殊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第1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②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③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同(一)。其中第⑤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要求改变原有工程的建筑结构、总平面布置或外立面的建设工程提供;第⑥项改为“所在建筑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经备案凭证复印件,属于备案抽查项目的应为备案抽查合格项目”。

(三)其他情形

①在临时性建筑设置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备案手续,并按第(一)、(二)条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②村民个人自建住宅改为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按照改建(改变使用性质、内装修)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备案手续。

③对1998年9月1日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进行的改建工程,不能提供原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法律文件的,可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相关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建设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但该建筑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或者扩建的,应依法提交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

(一)、(二)、(三)中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3592119、3592982(受理单位)      监督电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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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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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等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在消防监督范围。

(一)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范围:除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如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①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④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⑤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工作流程

1、申请人到消防机构服务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采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如实填写或打印,加盖公章,不得涂改。

2、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施工许可证7日内(无需办理许可证的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消防机构受理窗口进行网上消防设计备案,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3、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自被确定为备案检查对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备案检查对象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应提供工商预核名通知书,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③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④消防设计文件(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⑤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两类工程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机构审查结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除外);

⑦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同(一)。其中第⑤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要求改变原有工程的建筑结构、总平面布置或外立面的建设工程提供;第⑥项改为“所在建筑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经备案凭证复印件,属于备案抽查项目的应为备案抽查合格项目”。

(三)其他情形

①在临时性建筑设置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备案手续,并按第(一)、(二)条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②村民个人自建住宅改为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按照改建(改变使用性质、内装修)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备案手续。

③村民自建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的需提供乡镇政府和所属管理处出具的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经营合法性证明文件。

④对1998年9月1日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进行的改建工程,不能提供原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法律文件的,可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相关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建设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但该建筑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或者扩建的,应依法提交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

(一)、(二)、(三)中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3592119、3592982(受理单位)      监督电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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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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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等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在消防监督范围。

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①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④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⑤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工作流程

1、申请人到消防机构服务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采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如实填写或打印,加盖公章,不得涂改。

2、申请人(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前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

3、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其它工程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多个单体工程的应逐个填写,工程验收情况应由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明确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通信系统以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灭火器等);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内装修工程需提供建设工程主体验收合格意见书;b、消防隐蔽工程施工的工程报验单和质量验收记录:工程报验单和质量验收记录在验收结论栏应有明确结论,并应有施工、监理人员签字盖章。主要包括:工程定位测量、消防给水系统预埋管道、自动报警系统布线、玻璃幕墙,管道井封堵、防排烟系统管道(风道)、防雷、接地需现场涂刷防火涂料或进行防火保护的工程等有防火性能要求且须隐蔽的工程)。

以上资料中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3592119、3592982(受理单位)      监督电话:(支队)



告 知 人:                 告知时间:



申 请 人:





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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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等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在消防监督范围。

(一)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范围:除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①设有第1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④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⑤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工作流程

1、申请人到消防机构服务窗口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采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如实填写或打印,加盖公章,不得涂改。

2、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消防机构受理窗口进行网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网上备案后进入抽签程序,未抽中的直接结案;抽中的系统显示“项目已被抽中”,接受消防机构监督检查。

3、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自被确定为备案检查对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其中,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备案检查对象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多个单体工程的应逐个填写,工程验收情况应由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明确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通信系统以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灭火器等);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内装修工程需提供建设工程主体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竣工备案凭证;b、消防隐蔽工程施工的工程报验单和质量验收记录:工程报验单和质量验收记录在验收结论栏应有明确结论,并应有施工、监理人员签字盖章。主要包括:工程定位测量、消防给水系统预埋管道、自动报警系统布线、玻璃幕墙,管道井封堵、防排烟系统管道(风道)、防雷、接地需现场涂刷防火涂料或进行防火保护的工程等有防火性能要求且须隐蔽的工程)。

以上资料中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3592119、3592982(受理单位)      监督电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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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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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九条以及相关的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扩建、改建、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经营场所,应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1、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工作流程

1、申请人到消防机构服务窗口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采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如实填写或打印,不得涂改。

2、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人(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人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申请。

3、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申请拟投入使用、营业的场所进行消防安全实地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a、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

b、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c、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e、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f、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g、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意的制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同意的制发《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决定书》。

四、申请时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需捺指印;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中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3592119、3592982(受理单位)      监督电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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