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各部门及公众征集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11月7日起至11月11日止。

征集方式:采取书面反馈,邮箱:fcj_3590889@163.com。

联系电话:3590899(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欢迎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

2022年11月7日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戴河新区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是指新区管委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新区管委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通过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涉及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与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项的协调和推进。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户型、套型面积等整体建设要求进行审查。受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委托,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出具项目认定书;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信息录入、资格审核、轮后、配租和退出管理、档案管理、动态管理、政策培训等具体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及新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保租房申请的受理、审核、配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分局、行政审批局、党群工作部、公安分局、社会发展局、健康城办、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运营公司(产权单位)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加强各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  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公益一类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健全工作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操作规范、管理顺畅有序。

      第六条  住房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布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信息,促进土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对接,引导多方参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倡导应用智能化技术, 在住房公共入口处宜设置人脸识别装置,与门禁、住户识别、房租缴纳及入住管理联动构成居住人员管理系统。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不设收入限制,在秦皇岛市范围内无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可以申请承租。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按规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建主要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住房发展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周边产业布局、人口发展趋势,合理选址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等区域,促进职住平衡。

      第十条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但原则上不超90平方米。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保租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有条件的项目可配置家具、电器等。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主体主要包括管委、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住房租赁(房地产开发)企业等。

      第十一条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独立的新建、改建和改造项目可按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比例配套商业、生活、文体等配套设施。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将建设要求列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督促指导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将房源信息录入保障性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并及时进行房源审核确认。(省里有平台)


第三章  审批政策


      第十三条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批机制,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建设方案,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可到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人防、施工、消防设计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手续。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以下流程审批:

     1.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向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

      2.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发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评审会,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发放项目认定书。通过评审的项目,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发放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通知书。

      4.办理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凭项目认定书报送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人防、施工、消防设计等手续。各相关部门为取得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优先审批并加快办理项目建设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改造类项目,经施工图设计单位认定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未改变原防火分区及消防设施的内部改造装修的项目,申报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可不作为前置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消防、人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第十五条  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验收,行政审批局组织相关单位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办法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存量闲置非住宅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改变其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厂房、仓储类改建应以地块或楼栋为单位申请。


第四章  资金、补助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上级补助资金;

      2.各级财政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3.地方政府债务;

      4.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的建设融资,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5.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管委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要本级财政投入的部分,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项目进度由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计划,财政局按照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报新区管委审批后,在1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账户,建设账户设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五章  税费减免


      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项目可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营性收费参照按照国发[2007]24号、财税[2010]88号、建保[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2009]114号、冀政〔2010〕104号和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注:摘自秦皇岛市城市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第六章  金融信贷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相关补助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列入支持名录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其 中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第二十五条  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卷,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通过基础设施公募REITS盘活存量资产,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发展的“开发、运营、盘活”的新模式。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八章  租赁对象、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


      第二十九条  政府、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租赁(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社会公开租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园区公开租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的人员租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仍有剩余房源的,可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低于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金,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主要为本市城镇常住人口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人员,优先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保障,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青年人(市本级户籍,40周岁(含)以下的成年人)的家庭,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婚姻承诺)、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签订授权核查书。

      2.申请人为新市民(非市本级户籍)的家庭,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婚姻承诺)、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无法提供就业证明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授权核查书。

      3.租赁家庭成员名下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所在城区无住房(含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本市城区是指北戴河新区城市规划范围内。

      4.租赁对象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政策。

      5.租赁对象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政策。

      第三十一条  管委投资的需申请人通过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或管委指定地点)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社会投资的需通过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对申请人资格自行制定流程、自行审核,初审合格后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将相关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存档。其中,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租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租 赁数据应当与公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系统对接。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与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产权所有人(法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期间须遵守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及租赁合同相关约定。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次签订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按合同周期,每年一次年检,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时,房源退出,周转使用。

第十章  租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确定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单套(间)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单个项目市场周边租赁住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85%。住房保障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单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拟订租金标准,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市场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 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租赁公房等各种方式在秦皇岛市拥有住房的,可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后未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按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承租人自然死亡的,自动退出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运营管理接受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新区本级财政投资、产权归新区管委(含授权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持有产权的)所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四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  适时探索保障性租赁住房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和保障对象信用档案。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严重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只租不售。房产管理部门以幢为单位建立楼盘表,按工作职责办理项目备案,不得“分割、销售、转让”,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整体确权,在不动产登记证上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

      第四十五条  运营期限内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或超长期限合同等形式以租代售、变相销售。

      第四十六条  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限未满,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退出或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中止租赁合同的,取消其相关优惠政策,并退回所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改造,且将改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新增违建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采取终止其改建、改造行为,限期改正、依法纳入信用监管等措施;涉嫌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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